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張玉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凱婷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尚仲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24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一段第四行所載:「發給發明第203183號專利證書」,應更正為:「發給發明第589539號專利證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