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4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4號

上訴人
黃芷羚(原名:黃秋萍)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代表人
葉瑞與
訴訟代理人
王麗鴻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6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及理由一」所載被上訴人代表人「葉瑞興」,應更正為:「葉瑞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