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2號
- 上訴人
- 富士光學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蔣希麟(即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玉萍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吟吏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劉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69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所載:「莊水吉」,應更正為;「劉明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