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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

上訴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賢玲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
代表人
毛治國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徐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徐秀菊」,應更正為:「徐秀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