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代 表 人 陳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浩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