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翁乙仙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4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