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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6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李志均
- 代理人
- 王健安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社會行政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55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上開上訴案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臺北分會審查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且提出審查表影本為證。查聲請人之上開上訴案件,經法扶會臺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而准予法律扶助(扶助種類:訴訟代理及辯護),有法扶會臺北分會104年6月23日法扶榮字第1040000989號函及檢附之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