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0號
- 原告
- 李志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昱嵐 律師
- 原告
- 孫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艾倫 律師
- 原告
- 余賜秦
- 訴訟代理人
- 施泓成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靖雅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李潤芬
蔣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社會行政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 行所載「104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4年2月 4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