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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0號

社會行政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原告
李志均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
原告
孫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
原告
余賜秦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潤芬

 蔣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社會行政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 行所載「104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4年2月 4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行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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