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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4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鑫楨胡國棟吳慧娟帥嘉寶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4號

上訴人
美商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鄺錦安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寺田清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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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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