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帥嘉寶、劉穎怡、汪漢卿
- 當事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5號上 訴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趙政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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