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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11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11號

上訴人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德明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春興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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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新型第M367665號專利不沾鍋不沾黏層疏水性物質凹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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