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5號
- 聲請人
- 蔡滿庭
- 相對人
- 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即桃園縣立草漯國民中學)
- 代表人
- 呂芳川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62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代表人欄所載:「代表人馮立縈」,應更正為:「代表人呂芳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