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黃正來
- 上訴人
- 黃龍
- 上訴人
- 黃水源
- 上訴人
- 黃坤六
- 上訴人
- 沈黃罔
- 上訴人
- 吳黃金英
- 上訴人
- 陳黃阿珠
- 上訴人
- 黃素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 律師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葉俊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沈黃罔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再給付上訴人黃正來、黃龍、黃水源、黃坤六、陳黃阿珠、吳黃金英、黃素梅各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暨均自民國一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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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補償金、土地法第219條、都市計畫法第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