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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鑫楨劉介中帥嘉寶劉穎怡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上訴人
黃正來
上訴人
黃龍
上訴人
黃水源
上訴人
黃坤六
上訴人
沈黃罔
上訴人
吳黃金英
上訴人
陳黃阿珠
上訴人
黃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沈黃罔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再給付上訴人黃正來、黃龍、黃水源、黃坤六、陳黃阿珠、吳黃金英、黃素梅各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暨均自民國一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補償金、土地法第219條、都市計畫法第83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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