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77號上 訴 人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張東揚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徐金澤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導流結構 新型第M385584號專利 組合動機 未申請更正 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