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毓鵬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東揚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徐金澤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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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導流結構新型第M385584號專利組合動機未申請更正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