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9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96號
- 上訴人
- 威豐儀錶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明璋
- 訴訟代理人
- 楊芝青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如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綉氣
- 訴訟代理人
- 李琬鈴 律師
杜逸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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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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