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4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林樹埔沈應南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343號

上訴人
韓商樂星電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LS CABLE & SYSTEM LTD.)
代表人
權炳一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代表人
陳來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設有規定。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規定。

二、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向本院繳納共12,000元等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核溢繳6,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