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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7號

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代表人
梁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瑩
被上訴人
昌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月鳳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林市莒光路524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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