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7號
- 上訴人
-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 代表人
- 梁禎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瑩
- 被上訴人
- 昌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月鳳
- 送達代收人
- 蕭汀玹
林市莒光路524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