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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吳東都林樹埔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1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涉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收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今已有8年多,其執行期間並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開銷費用皆須由親人施捨接濟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曾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懇請准予本件訴訟救助等語,並檢附在監執行證明書以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

三、本院按:經查聲請人自104年10月15日迄105年7月28日出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之執行,其在監所有保管金及勞作金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760元及676元,惟均已支出無餘額。又聲請人103年度財產除持有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額4,200元之股份外,無其他財產,104年度僅有上開公司股利77元,聲請人既在監受刑之執行,尚難期待其變賣上開公司股份,或以其信用籌得本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採信。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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