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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9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劉鑫楨林文舟帥嘉寶汪漢卿劉穎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累進處遇及假釋爭議,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刑事案件入監執行,執行期間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費用皆須仰賴親友接濟,並提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在監執行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等以為釋明。查前開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除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總額新臺幣(下同)0000元之股份外,名下無其他財產,該年度收入僅上開公司股利00元,因認聲請人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屬可信,而准予訴訟救助,經衡諸聲請人在監執行未能從事經濟活動,其財產所得狀況之變化有限,且聲請人另案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曾獲准予救助在案,有本院105年6月23日105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可參,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堪認已盡釋明之責,且參諸本件訴訟救助之本案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9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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