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9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現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榮文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緣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103年6月11日勢作字第1033230966號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於105年5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裁字第937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嗣聲請人於105年8月11日向原審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以105年度停字第14號裁定移送本院。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104年9月11日勢作字第1043231043號函將聲請人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追繳押標金共計新臺幣140萬元整,並已移送行政執行署,惟因本案訴訟(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33號)業經聲請人上訴現正繫屬於本院,倘繼續執行,就刊登政府公報部分將造成聲請人無法累積工程實績及永久喪失參與投標機會之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另就追繳押標金部分,將致聲請人與銀行往來信用評估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回復或以金錢賠償,為免損害繼續發生,顯有急迫性云云。
三、本院查: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以其提起之本案行政訴訟,經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業已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而其仍繼續受行政強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之前揭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裁字第937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索引卡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