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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帥嘉寶王俊雄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吳淑媛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6年度再字第5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乃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司法院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業於110年12月17日議決不受理,並由司法院於同年月22日作成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466號函通知本院,有該函文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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