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張煥禎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媛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品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達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6年度再字第5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乃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司法院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業於110年12月17日議決不受理,並由司法院於同年月22日作成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466號函通知本院,有該函文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