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3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三星SDI股份有限公司(SAMSUNG SDI CO. LTD.)
- 代表人
- 趙南成(CHO, NAMSEONG)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東揚 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家華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美商卡博特微電子公司 (Cabot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 代表人
- 凱羅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
- 訴訟代理人
- 陳翠華 專利師
陳群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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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發明第116769號專利化學機械磨光組合物與淤漿以及其用途表面活性劑半導體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