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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 當事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蕭興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442號上 訴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洪聖濠 律師 陳孚竹 專利代理人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蕭興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訴之變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外廢棄,廢棄部分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發明第I284149號專利 副乾酪乳桿菌 舉發聲明 訴訟標的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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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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