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正字第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6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杜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7頁第18行第3字起「而系爭易處處分不以被上訴人未依限期繳送駕駛執照」應更正為「而系爭易處處分不以前處罰處分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