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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66號

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66號

聲請人
李文平律師(即高德勝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緣上訴人高德勝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46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84號裁定選任李文平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聲請本件辭任上訴人高德勝之訴訟代理人,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受僱律師離職,尚未找到接任律師,業務繁忙,且臺北開庭路途遙遠,本人亦有出國求學規劃需求,因此聲請選任其他律師,以維當事人權益等語。

三、惟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為律師法第22條之規定。經查:本案上訴人高德勝現在花蓮監獄服刑,與聲請人李文平律師登記執業地點相同,且本院亦未表明全案將行言詞辯論。而將要出國求學或業務繁忙等理由,亦無任何客觀資料可憑,尚難認聲請人前開理由屬辭去職務之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重新選任其他律師為高德勝之訴訟代理人,尚難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6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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