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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47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碧芳許瑞助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上字第947號

上訴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顯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表人
高寶華
訴訟代理人
余建中
訴訟代理人
曾祥和(兼送達代收人)
輔助參加人
勞動部
代表人
何佩珊
訴訟代理人
陳惠蓉

李涓鳳(兼送達代收人)

蔡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向司法院聲請違憲審查,並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10月27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有該判決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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