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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5號

上訴人
湯沛霖
上訴人
(原審原告) 號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原審被告)
代表人
洪淑敏
上訴人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審參 加 人)
代表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新型第M328034號「方向選擇裝置」請求項5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

廢棄部分,上訴人湯沛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湯沛霖之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及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湯沛霖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新型第M328034號專利方向選擇裝置組合動機霍爾元件資料轉換傳輸介面裝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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