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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 上訴人
    湯沛霖)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5號上 訴 人 湯沛霖 (原審原告) 號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洪淑敏 上 訴 人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審 參 加 人) 代 表 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新型第M328034號「方向選擇 裝置」請求項5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 廢棄部分,上訴人湯沛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湯沛霖之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及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湯沛霖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新型第M328034號專利 方向選擇裝置 組合動機 霍爾元件 資料轉換傳輸介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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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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