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朝彬
- 上訴人
- 林楷晉
- 上訴人
- 林朝枝
- 上訴人
- 林朝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瑋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承風 律師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 代表人
- 林姿妙
- 訴訟代理人
- 林恒毅 律師
- 參加人
- 馮子龍
馮子耀
馮世平
馮文欣
馮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173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代表人林姿妙」漏列訴訟代理人林恒毅律師,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代表人林姿妙訴訟代理人林恒毅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