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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正字第1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侯東昇林樹埔江幸垠楊得君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1號

上訴人
林朝彬
上訴人
林楷晉
上訴人
林朝枝
上訴人
林朝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承風 律師
被上訴人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代表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
參加人
馮子龍

  馮子耀

馮世平

 馮文欣

馮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173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代表人林姿妙」漏列訴訟代理人林恒毅律師,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代表人林姿妙訴訟代理人林恒毅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正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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