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正字第5號

有關眷舍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茂權鄭小康鄭忠仁帥嘉寶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5號

抗告人
章良順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2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裁定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備位聲明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其餘抗告駁回。駁回部分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正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眷舍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