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聲 請 人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根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