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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黃淑玲汪漢卿鄭小康姜素娥林文舟
  •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 原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聲 請 人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根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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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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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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