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2號
- 上訴人
- 勞動部
- 代表人
- 林美珠
- 訴訟代理人
- 古宏彬 律師
- 參加人
-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代表人
- 兼參加人
- 嚴慶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立賢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杜英宗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陳信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107年度判字第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載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陳信翰律師」,應予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載,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