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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01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帥嘉寶沈應南蘇嫊娟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101號

聲請人
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朝霖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藥事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再審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955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原審法院繳納新臺幣(下同)4,000元等情,有106年12月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溢繳3,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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