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101號
- 聲請人
- 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朝霖
- 訴訟代理人
- 郭國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藥事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再審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955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原審法院繳納新臺幣(下同)4,000元等情,有106年12月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溢繳3,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