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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39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明鴻林文舟黃淑玲林欣蓉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判字第439號

107年度裁字第1127號

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被上訴人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順斌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林順斌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順斌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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