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判字第439號
107年度裁字第1127號
- 上訴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 被上訴人
-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順斌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林順斌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順斌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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