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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1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姜素娥林欣蓉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參加人 臺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美蘭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訴訟代理人
原 審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原 審 原告 陳英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榮
訴訟代理人
陳秀綢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范志海
訴訟代理人
顏永昌
訴訟代理人
郭碧東
訴訟代理人
郭易常
訴訟代理人
郭易如
訴訟代理人
周國雄
訴訟代理人
周松根
訴訟代理人
周芳宜
訴訟代理人
周如芸
訴訟代理人
周芳玫
訴訟代理人
邱韻蓉
訴訟代理人
邱鈺婷
訴訟代理人
邱玉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75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訴訟代理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張晉哲律師」,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張晉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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