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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2號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蘇嫊娟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2號

上訴人
勞動部
代表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參加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
兼參加人
嚴慶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立賢 律師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陳信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107年度判字第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載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陳信翰律師」,應予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載,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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