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5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9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向本院所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9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已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核屬溢繳,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