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陳信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信瑜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信瑜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信瑜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