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俊超
- 訴訟代理人
- 劉恩廷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代表人
- 陳信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信瑜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信瑜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信瑜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