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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明鴻陳國成蕭惠芳高愈杰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表人
陳信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信瑜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信瑜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信瑜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8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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