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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高愈杰

  • 當事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慶昇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慶昇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洪慶昇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洪慶昇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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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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