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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6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976號

上訴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慶昇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洪慶昇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洪慶昇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洪慶昇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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