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976號
- 上訴人
-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慶昇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霆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洪慶昇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洪慶昇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洪慶昇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