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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2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鄭清文
- 訴訟代理人
- 呂帆風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8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上開上訴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8年6月24日法扶群字第1080000907號函及所附審查決定通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