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785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明鴻蕭惠芳曹瑞卿林欣蓉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785號

聲請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呂建華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判字第301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判字第301號上訴人呂建華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呂建華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民國106年12月21日106年度裁聲字第78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再經本院107年9月27日107年度裁聲字第1023號裁定,為之重新選任本件聲請人為其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在案,該上訴事件嗣經本院108年度判字第30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更為審理,聲請人於本院受選任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任務業已終結。茲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律師酬金,揆諸上揭規定,核無不合,經審酌其於本事件上訴審程序中聲請閱卷及提出補充理由書等作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78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