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 代表人
- 陳文讚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盈佳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昌迪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瓊華
- 參加人
-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函穎
- 參加人
- 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凱渥商務酒店有限公 司)
- 代表人
- 王鉦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瓊華為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王鉦傑為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李函穎為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於訴訟中由洪振傑變更為陳瓊華;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由吳寶程變更為王鉦傑;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由胡旆瑀變更為李函穎,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陳瓊華、王鉦傑、李函穎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