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林妙黛、侯志融、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鄭俊卿、宋秀玲
- 上訴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袁金蘭 會計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 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民國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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