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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得稅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吳東都洪慕芳許瑞助侯志融王俊雄

  • 當事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袁金蘭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民國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於111年4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憲法法庭已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憲裁字第1691號裁定不受理,有該裁定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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