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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80號

所有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侯東昇陳國成王碧芳鍾啟煌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上字第980號

上訴人
李榮東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施乃仁
參加人
林淑娥等41人 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熴安、林雅琳為獨立參加人葉碧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獨立參加人葉碧霞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林熴安、林雅琳為葉碧霞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獨立參加人葉碧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8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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