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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89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明鴻曹瑞卿林欣蓉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189號

上訴人
周棟樑
上訴人
丁玉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 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參加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代表人
程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程清水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參加人代表人於訴訟中由程清水變更為林恊松,已經林恊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嗣參加人代表人復變更為程清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程清水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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