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判字第466號
- 上訴人
- 陳啓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苓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安妮 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楊欽富
- 訴訟代理人
- 王存偉
李柏緯
蕭伊庭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欽富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已由林裕益變更為蘇俊傑,再變更為楊欽富。茲據新任代表人楊欽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