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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66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明鴻蕭惠芳曹瑞卿高愈杰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判字第466號

上訴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王存偉

李柏緯

蕭伊庭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欽富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已由林裕益變更為蘇俊傑,再變更為楊欽富。茲據新任代表人楊欽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6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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