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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32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侯東昇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鍾啟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再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
再審原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代表人
李發耀
再審被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發耀為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變更,然本件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李發耀現為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李發耀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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