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許欽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尤山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劉哲郎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林志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發明專利舉 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 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1月28日智院駿111技協2字第111000050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 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