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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訴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劉哲郎 專利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林志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1月28日智院駿111技協2字第111000050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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