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代 表 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4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4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0年10月12 日智院駿110技協9字第11010006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