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陳文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昌迪有限公司、陳瓊華、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李函穎、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凱渥商務酒店有限公 司)、王鉦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文讚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昌迪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瓊華 參 加 人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函穎 參 加 人 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凱渥商務酒店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王鉦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瓊華為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王鉦傑為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李函穎為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於訴訟中由洪振傑變更為陳瓊華;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由吳寶程變更為王鉦傑;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由胡旆瑀變更為李函穎,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陳瓊華、王鉦傑、李函穎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