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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胡方新林妙黛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表人
陳文讚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昌迪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瓊華
參加人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函穎
參加人
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凱渥商務酒店有限公 司)
代表人
王鉦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瓊華為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王鉦傑為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李函穎為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於訴訟中由洪振傑變更為陳瓊華;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由吳寶程變更為王鉦傑;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由胡旆瑀變更為李函穎,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陳瓊華、王鉦傑、李函穎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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